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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6-06当前位置: 首页 >> 协会动态

关于印发《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位理事、监事、会员:

为加强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织制定了《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版)》,请各分支机构、有关主体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版)》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202466

 

附件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推动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接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参与单位自主制定、共同发布、自愿采用,广泛团结和组织技术市场企业参与标准建设工作。

第四条 协会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一致,协会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优先聚焦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业态,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白领域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四)积极对标和吸收国际先进标准,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五)坚持协调融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导向,不得利用制定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六)遵循公开、开放、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设立标准化技术部,作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管理部门,在协会秘书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计划编制、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协会秘书处统筹做好标准化工作的批准发布、宣贯推广等工作,协会各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各业务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 标准化技术部按照秘书处统一工作部署,征集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相应技术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的专业人士,组成专家组开展审核工作。专家参与团体标准技术审查工作时,应当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见,并遵守相应的回避和保密制度。

第二节 标准编号与文件管理

第七条 团体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编制,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八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协会代号为协会中文名称缩写BJNJX,团体标准顺序号为4位阿拉伯数字。

具体规则如下:

(一)单项标准、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自阿拉伯数字1开始顺序标号,如“T/BJNJX 0001—2023”。

(二)分部分标准的编号自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BJNJX 0001.1—2023”。 

(三)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BJNJX 0001—2023/ISOxxxxx:xxxx”。

第九条 协会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制度文件、标准文本及各类工作文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档案管理。

第三章  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原则上应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和发布等程序进行。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由标准需求单位、协会分支机构单独或联合提出立项申请。联合申请立项应明确牵头单位及其负责人,并由其负责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应填写加盖公章的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1: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书)。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团标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规范性等进行统一审查。

第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项目,协会印发立项文件,由协会盖章后正式立项,正式立项文件由申请单位与协会各执一份。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立项后,原则上由申请立项单位或牵头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全面负责编写工作。项目牵头单位需有较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提供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的资金、技术和人力支持,起草工作组应具有较强专业能力、熟悉标准化工作流程,对标准内容和质量负责,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参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等各项规定及其更新版本的要求执行。

第三节 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完成后,提交协会秘书处,通过协会平台、定向征求或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途径公开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日期前回复意见,意见应说明依据或理由,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30天。(附件2: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对征集的意见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处理后,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3: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组将送审稿及其他送审材料,一并提交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送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团体标准送审稿;

(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附件4:团体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其他辅助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方式,并形成团体标准审查意见表。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组成员不得参与投票。(附件5:团体标准审查意见表)

第二十二条 审查小组对报送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团体标准与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以及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调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审查或函审未通过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撤销立项。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汇总和处理审查意见,形成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6: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五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经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

第四节 报批和发布

第二十六条 技术审查通过的,起草工作组修改定稿后,由团体标准申请立项单位或牵头单位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报批稿;

(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对于标准修订项目,提供被修订的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 通过审查的协会团体标准,经秘书处内部审批流程审核通过后,准予正式发布,由协会发放标准编号,并在协会官方平台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周期一般为6-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的项目变更可延长6个月。24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情况,并随标准发布同时公开标准涉及知识产权信息。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五节 复审

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进行适用性复审工作,给出复审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附件7:团体标准复审工作表)

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论应给予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对复审和废止的团体标准,以协会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第三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修订按照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统一组织团体标准的印发、实施、宣贯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协会可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团体标准的宣贯、技术指导、咨询等工作,并根据行业需要,组织开展基于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符合性测试等工作,在自律管理规范框架下,积极推动团体标准的应用和实施。

第三十六条 推动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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