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顶部
创建时间:2024-12-21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日常管理制度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管理与服务,强化本会组织建设,根据法律规范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信息系统,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本会的凝聚力,促进本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所有会员。

第四条 本会在会员管理活动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在会员管理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在本会的业务和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个人会员(专家会员、导师会员、专业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向本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个人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及简介。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机构向本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简介。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入会审核程序:

(一)本会秘书处自收到申请人(单位)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启动入会申请的审核。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单位),本会秘书处提请理事会审议;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单位),本会秘书处可以要求限期内补正,或退回申请人(单位)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对理事会审议未通过的申请人(单位),本会秘书处及时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完毕的个人及未经合法登记的机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被本会除名未逾三年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对会员资料进行存档,并对会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会员要指派专人与本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根据《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本会报告: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本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会员代表。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所从事业务发生重大变更。

(六)本会要求或单位会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会员与本会的密切联系和积极配合程度,作为增补理事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条款的会员,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本会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被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证照的。

(八)有损于本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本会在指定媒体或网站进行公布。

第四章 会员退会和资格终止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理事会批准退会报告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本会秘书处书面通知退会申请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会员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其会员资格以及在本会的一切权利。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条件。

(三)注销工商、社团登记,依法宣告破产,依法解散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的情形。

(四)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五)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会员根据上述(一)规定申请退会的,应当向本会提交申请书、有关批准文件或决定书以及本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4年12月21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前一个: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考核奖惩制度
> 后一个: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Copyright © 2024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4070056号-2  京公网安备11011402054678号  
协会概况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