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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2-21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财务管理制度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本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全部业务收支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财会人员

第五条 本会设置专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六条 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财会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财会人员。

第八条 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人员调整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会计资料移交手续。本会办理资产清查、移交事项,财会人员须配合财产移交完成清理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本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按时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会所有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财务收支,不得建立账外账,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会费收入。本会根据章程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二)捐赠收入。本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三)政府补助收入。本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四)提供服务的收入。本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咨询收入等。

(五)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及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会费标准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十六条 本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第十七条 本会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本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会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与本会宗旨相符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支出。开展与本会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工费、资料费、会议费、委托服务费等。

(二)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福利费、差旅费等;

(三)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修理费、租赁费、邮寄费、折旧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四)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条 支出项目单笔金额在30000元以内由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副理事长审批;单笔金额在3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单笔金额在500000元以上的报经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所有费用支出,必须遵守“先申请、后支出、再报销”的流程,不得逾越流程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不得超出支出范围或擅自提高支出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暂(预)付款等,应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原则上,本会所有支付均使用支票或银行转账形式。确需在业务活动中支付现金的,经申请、审批后,可以办理临时备用金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等直接提供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借款。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本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各部门应加强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能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采取往来结算款项明细核算,及时跟踪往来结算款项办理进度,每年年末进行一次清查。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本会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3000元以上(若未达到,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确认为固定资产),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物质设备,则作为低值易耗品。

(一)本会固定资产分为三大类:

1.交通运输工具:是指本会所拥有的交通及运输工具。如汽车、自行车、摩托车、叉车,平板车。

2.电子设备:是指本会购置的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计算机、空调、复印机、投影仪、打印机等、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3.办公家具:是指用于办公的沙发、家具、书柜、橱柜、办公桌椅等。

(二)本会对固定资产实行编码管理

1.固定资产取得后,由秘书处予以分类编号并粘贴标签。对于成套设备,各组成部分如单独领用,应分别编号,如购置一套计算机,主机、显示器应分别编号,键盘、鼠标易损可以不单独编号。

2.编码方法

固定资产编码采用4层7位数字代码表示,第1位表示固定资产类别;第2、3位表示固定资产取得年份的后两位数;第4、5位表示固定资产取得月份;第6、7位表示流水号。

3.固定资产类别及代码

固定资产类别

代码

交通运输工具

J

电子设备

D

办公家具

B

4.固定资产编码示例

例如:财务部2023年7月1日购置显示器一台,编号为D230701

(三)固定资产购置流程

1.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

2.《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由副理事长审批后交至秘书处进行采购。

3.《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计金额、主要生产厂家以及购置原因等。

4.购置审核审批的内容包括购置目的、购置金额大小、购置的数量、是否符合本会实际需要、购置申请是否已由理事长审批。

5.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购置申请,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秘书处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三方比价。

6.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购置申请,必须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流程

1.负责采购人员应与厂商联系送货时间及地点。固定资产送达时,请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会同点收数量、检查品质及规格是否与《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相符。

2.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秘书处开具《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单》并登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将固定资产交请购部门使用。

3.秘书处将《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购置合同》、《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单》、发票一同送交财务人员做付款入账之依据。月末货到票未到,应将除发票外的单据送交财务做暂估入账处理。

4.秘书处按固定资产编码规则编制固定资产编号并签发固定资产卡片及标签。

第三十二条 本会制定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由秘书处写出书面报告,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会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银行账户、货币资金、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资产严格核查控制,每年年末清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资产。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支票由出纳保管。支票使用时需有“借款单”或“报销单”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支票应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并登记密码。

第三十七条 支票领用后,必须在10日内报销清账。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说明原因。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发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发票和收据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三十九条 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正确填写付款单位全称、开票日期、费用名称、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写全名,加盖财务专用章。要求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及收据,作废发票及收据上要注明“作废”。

第四十条 本会发票及收据由专人审批、开具。申请发票开具时履行《发票(收据)申请单》相应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收取经营服务收入,使用增值税发票。

第四十二条 收取会员会费,必须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会费统一票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或收款收据,会费和其他收入票据禁止混用,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上缴。

第四十三条 接受捐赠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使用北京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第四十四条 各项收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第八章 薪酬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不同人员类别,建立公平、合理、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薪酬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并严格按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不得超提、超发薪酬。本会建立工资台账,支付工资时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台账须至少保存两年。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与从业人员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工资、五险一金、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凡聘用的员工,在试用期内按试用期工资标准执行,并依据实际出勤天数,按月发放;试用期满,按正式聘任岗位确定岗薪工资标准。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指本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本会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五十条 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管30年的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10年的会计档案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卡片须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第五十一条 会计档案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专人担任会计档案管理员,负责整理、登记、保管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会计档案应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五十二条 档案的利用、查阅手续:

(一)会计档案应积极配合本会经营管理、统计分析、检查审计等工作。

(二)会计档案属本会经济机密,除财会人员外,其他单位查阅会计档案均须副秘书长、副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税务、审计、公安、司法等执法部门查阅会计档案须出示执法证件或证明并作相应记载。

(三)会计档案原则上只能在会计档案室查阅,不得借出。如需借阅,应经本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后并履行严格的借阅手续。严禁在凭证、账簿上写字、涂改,不得取下附件,不得撕毁凭证、账簿。未经审批,不准复印会计档案。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财务工作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本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本会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定期向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本会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时,按规定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等内容,完成清算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2024年12月21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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