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为使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遵照本会章程规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民主,推动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主决策制度是本会的根本组织制度,是充分发扬民主,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保护和发挥会员单位参与本会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根本保障。
第二条 本会的民主决策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本会重大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主要职权为: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和免除名誉职务人员;决定和免除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等。
第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监事长及秘书长等领导成员,在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并选举产生。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计划。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设立和终止名誉职务、实体机构。
(八)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的准备
(一)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秘书处提出,根据提议内容,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秘书处提出的决策事项,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与会成员,予以充分酝酿,然后提交会议讨论。
(三)本会秘书处提交有关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先提出可行性方案,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相应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 决策程序
(一)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相关文字材料或可行性方案。
(二)会议通知应于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有关参会人员。
(三)参会人数须符合章程规定。
(四)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秘书长主持。听取汇报、充分讨论、发表不同意见。因故未到会人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会议,但受委托人员的工作性质必须与会议内容相关。
(五)召开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方式形成决议。
(六)决策之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坚持集体领导下的理事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凡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秘书长作为日常工作的召集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将本会民主决策落到实处。
第九条 本会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及理事单位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凡重大事项和决策,事前都要广泛征求理事单位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落实各项决策。
第十条 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有关重大事项,须由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4年12月21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