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遵循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办成一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社会团体,根据《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至少为7人,最多不超过100人。
第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六)决定和免除名誉职务人员。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出设立和终止实体机构事宜,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决定和免除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决定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向会员公告;提出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十)领导常务理事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审议各项会议材料,提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处理会员的申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到会理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
第十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本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的议程、议案由秘书处提出,理事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也可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他人宣读、解释,并以书面形式发给到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间应当充分,具体由党建工作小组会议确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议案,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通过或否决交付审议、决定的议案,赞成人数超过到会理事人数的2/3以上方为通过。让所有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五条 在理事会会议上,理事对本会工作有表决权、批评权、建议权、咨询权,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表决的权利。
第十六条 理事必须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义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须提前向本会秘书处请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2024年12月21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