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遵循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办成一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社会团体,根据《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至少为7人,最多不超过100人。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和免除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九)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审议各项会议材料,提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十一)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十二)决定其他应由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由28名常务理事组成。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举行方式可在线上、线下和通讯形式等展开。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
第十条 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本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程、议案由秘书处提出,常务理事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也可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他人宣读、解释,并以书面形式发给到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间应当充分,具体由党建工作小组会议确定。
第十四条 在常务理事会会议上,常务理事对本会工作有表决权、批评权、建议权、咨询权,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表决的权利。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必须按时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义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须提前向本会秘书处请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4年12月21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