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第一条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法人证书以及其它相关证书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管理,保证本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防止出现法律风险,依据本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证书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正副本)、数字证书和开户许可证书。
第三条 证书的保管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正副本)、数字证书和开户许可证书,应由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
(二)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项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副秘书长、副理事长批准同意后,方可携带使用,严防丢失,严禁将证书借出使用。
(三)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项证书的复印件也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更不得伪造、涂改、损毁、转让和出借。
第四条 证书的使用
(一)使用证书实行审批制度,通过审批后方可使用,以便备查。
(二)使用数字证书须提交使用申请,经副秘书长、副理事长审批后,方可使用。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归还。
(三)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时,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或使用复印件等,必须经本会副秘书长、副理事长批准同意。使用人方可使用。
(四)本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正副本)由秘书处依据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变更。
(五)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各类证书的年检、变更和复查工作。
(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按要求正确悬挂。
第五条 本制度经2024年12月21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