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印章保管、使用制度
为加强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印章的准确使用和管理,依据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印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二条 本会印章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审批系统由秘书处存档,以便备查。
第三条 各理事、会员因工作需要加盖北京农村专业技术本会印章,须经本会副秘书长、副理事长同意审批后,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盖印,不得将印章交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自行盖印。
第四条 为保证本会印章的有效性,由于人员更迭造成印章与实际不符时,本会秘书处应报请秘书长同意后及时更换印章。
第五条 本制度经2024年12月21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