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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2-21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内部管理制度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工作方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5名监事组成,同时设立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当届第一次监事会选举产生。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长出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对会议决定的组织任免、会员发展、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财务支出等事项有补充和修正的权力。每次会议决定后要由监事签字确认。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及各部门的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行使如下职权: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督检查财务支出等。同时,应对工作效率不高的部门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核实参会会员代表、理事的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负责对本会重大决定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主要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有关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人员、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监督换届选举工作和届中增补、退出事项。

(八)处理会员的申诉,监督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

(九)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和争议,召集内部争议调解会议。

(十)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监事会负责对本会的年度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监事会负责审议本会的年度计划和总结。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4年12月21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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