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以及《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为形式。
第二条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增设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增设分支机构流程:
(一)初审:提交《增设分支机构申请书》、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在本领域的权威性、影响力等书面材料。
(二)复审:填写《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增设分支机构申请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三)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给予同意成立的批复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不予增设:
(一)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或冲突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管理
(一)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会员属于协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
(二)分支机构可按照其业务范围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实施年度考核,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秘书处汇总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评估,重点审查其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履职成效。对于年度内未开展实质性业务活动、连续两次未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经评估认定履职严重不达标者,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撤销其设立资格。
第七条 本制度经2024年12月21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