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管理,规范本会工作,保障本会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会会费收缴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费收缴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实施,会费用于本会开展会员服务和协会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标准为:
个人会员:10元/年;
单位会员:10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的制定或修改须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会费用途与监督
(一)会费主要用于根据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会员服务活动的支出和本会常设机构维持正常运转的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会费使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会费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条 欠费处理
(一)催缴通知
1.对于未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及时发出催缴通知,提醒其尽快缴纳会费。
2.催缴通知应明确欠费金额、缴费期限和逾期后果等。
(二)限制权益。对长期欠费的会员,可以根据社团章程和相关规定,限制其享受会员权益,如参加活动、获取信息等。
(三)除名处理。对于恶意欠费或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会费的会员,按照社团章程的规定,予以除名处理。
第七条 本会收取会费,按照规定使用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或法律规定的相关凭证,并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协会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为了进一步激发会员参与协会建设、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免除本届期时间段内会员的会费收取。协会仍按照各类会员享受的权益提供有效服务,会员仍需认真落实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24年12月21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