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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项目管理制度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服务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服务项目按照协议的规定顺利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所有限定性项目和非限定性项目,主要包括:

学术交流举办与乡村振兴相关的学术交流项目,组织理论研讨活动和科技考察、现场观摩活动

科学普及举办社会科普活动项目,参与政府科普项目,普及农业科学技术,推广现代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组织提能开展能增加会员收入和提高基层农技协产供销系列化服务能力的服务项目,创办公益性的技术经济实体,发展农村科普和推广事业

技术咨询开展各类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标准制定、各种业务考察会议,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会、农展会,承担政府和社会组织下达的各类调研项目、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评价和评估项目

教育培训开展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农民职业教育和涉农技术培训项目

规划设计乡村振兴及都市现代农业科技园区及产业园策划、规划设计项目。

第三条 服务项目必须符合《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之规定,符合本会宗旨。服务项目的开展要体现社会公信力,并充分表达会员的意愿。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经费管理、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向各方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各单位及部门在参与项目过程中,应与本会项目管理部取得联系,接受有关项目设立、服务内容、资金用途、任务目标等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

第六条 项目在相关协议签订完毕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在规定时限内交至本会秘书处办公室,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须成立由1至3名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立项表》的内容须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小组名单、项目的目标及意义、项目存续的时间、项目的限定事项及限定范围、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总金额及详细用款预算等。

第九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立项表》,或所填写的《立项表》内容与协议不相符的项目,协会不予立项。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限定性项目由限定协议中指定的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为项目负责人,非限定性项目由项目中指定的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项目的规划、管理、实施,并对项目按时完成和完成质量承担责任。因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必须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立项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本会秘书处办公室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并对照《立项表》中的项目用款预算部分,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发放报销款项。限定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确需改变预算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并获项目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退还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如实向本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须向本会秘书处办公室提交项目结项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的成果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本会特色。

第十五条 本会将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更新跟进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四章 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所有款项一律进入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帐户,由本会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因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除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由本会秘书处备案管理,并按相应规定办理财务及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的执行进行动态管理,并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估,已达到项目目标。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于每年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一切财务活动接受监事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制度2024年12月21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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