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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2-21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财务管理制度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财务行为,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维护项目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资金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主要责任。本会秘书处对项目的资金支出情况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条 为维护项目的合规性和合法权益,杜绝关联方交易等行为,项目资金不得支出给与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存在利益关联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支出预算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用途、范围及限定应按照《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执行。《协议书》中未规定资金支出的具体科目及限定的,项目负责人应遵照项目《立项表》中的相关预算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外单位支付的委托业务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金额的70%。

第六条 为保障项目的顺利运行,本会可以从项目资金中划拨15%的资金作为该项目的管理运行费。项目管理运行费按照项目实际运行所需合理支出资金,其资金支出的用途、范围及限额可以不按照项目预算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资金预算的支出应符合项目的运行需要,财务部门有权要求项目负责人就项目资金预算的支出做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三章 支出要求

第八条 票据要求

报销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开具,发票付款方全称为“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税号为“51110000500315914F”

报销发票的有效期为:自发票开具之日起至当年十二月底

报销发票应参照票据粘贴方法整齐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项目资金单笔支出超过3万元的,需经本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批;项目资金单笔支出超过50万元的,需报经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会支出项目资金原则上应以支票或电汇等非现金方式支出资金。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向本会财务部门提出借支申请时,应填写《借款申请表》,借支资金的支出用途、范围及限额应符合《协议书》及项目《立项表》中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返还借支资金或相关报销票据,票据不符合本办法报销规定或未按时返还借支资金的,本会财务部门应督促其尽快返还。

第十一条 用项目资金购置的电子产品、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协议书》中另有规定外,其所有权归属本会。本会履行项目购置电子产品、办公设备所需的论证、询价、验收、报增等必要手续。

第四章 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的资金支出范围若含有下述科目,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支出手续:

办公费

1.办公用品、办公耗材:(需附物品明细单;单张票据1000元以上需附加盖商家公章的明细单)

2.书报杂志、图书讲义资料:(需附图书资料清单,单张票据2000元以上需附加盖商家公章的明细单)

3.版面费(需附录用通知)、出版费(需附出版合同)

4.印刷费、设计制作费(打印、复印、彩扩、图片等,单张票据3000以上需附加盖商家公章的明细单)。

邮电费

1.邮寄费、快递费、托运费;(需附运单明细)

2.网络服务费、电话费(每月每项目最高限额200元)。

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

1.汽油费(需附《项目用车情况登记表》)

2.出租车费(需附《出租车使用情况登记表》,网约车需附电子发票及行程明细单)

3.过路过桥费(需附《高速费用情况登记表》,与汽油费或出租车费匹配报销)

4.租车费(需提供租车协议及《项目用车情况登记表》)

5.停车费

材料费、仪器设备购置费

实施材料、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等材料费报销时,单张票据在2000元以上的,报销时需提供商家加盖公章的明细单。

利用项目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参照《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中资产管理要求办理固定资产购置所需的论证、询价、验收、报增等手续。

委托业务费

项目管理部门因项目运行需要,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协作开展有关活动而需支付的约定资金,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数据分析、调研、咨询、推广等委托业务费用。

委托业务费用支出时,需附委托业务合同,并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差旅费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补助(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的支出标准参照《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邀请外部专家来项目参会或讲座,可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往返(或单程)交通费和期间的住宿费。

会议费、培训费

会议费、培训费核算内容指的是项目管理部门作为主办方举办的会议、培训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会场租赁费、文件印刷费等。

会议费、培训费报销分别参照《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劳务费

支付给专家、学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讲课费、咨询费、评审费、调研费等劳务性支出统称为劳务费。发放劳务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现行个人劳务所得税率扣缴,起征点为单次800元。

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劳务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尚未提及的其他项目资金支出科目,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运行需要,提前编制项目预算,在项目预算获准通过后办理支出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结题。项目负责人编写结题总结报告,签字确认后送秘书处备案。如不能按时结题,允许一次延期申请,须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到秘书处办理延期备案。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严禁违规使用。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将项目资金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项目运行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支出科目、使用虚假票据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在项目资金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性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用;严禁借项目合作、协作之名,将项目资金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 履行监督审查职能。对支出资金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履行监管职能,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本会有关要求合理使用项目资金。本会定期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开展项目支出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的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本制度2024年12月21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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