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举办(含主办、承办、协办等)的各类会议,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论坛等。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管理
第三条 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开支的第一责任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会议费。
第四条 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会议费管理办法,负责会议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五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场地租金、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费等。
第六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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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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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会议 |
500 |
150 |
100 |
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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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议 |
340 |
130 |
80 |
550 |
(一)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下列会议相关支出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支出科目中按标准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差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回所在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对照协会相应标准在差旅费中报销,不得发放差旅补助。
(二)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举办者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参会专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可对照协会相应标准在劳务费中报销,人员费用的发放应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会议费一律使用汇款等方式结算,严禁使用现金结算。预支会议费时需填写借款单,并附会议通知等佐证会议真实性的材料。
第九条 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
(二)会议日程;
(三)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如无法提供签到表,可提供参会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四)会议服务方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
第十条 业务会议借款上限按该会议综合定额执行。结算时实际支出超出限额,须在会议费报销时“备注”栏说明,经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准予报销。
第十一条 有委托其他单位承办会议事项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协议),会议费报销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 严禁各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规定,不得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会议期间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议举办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会议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秘书处对会议举办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发现问题的部门或个人,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4年12月21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财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