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顶部
创建时间:2024-12-21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财务管理制度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会议费管理办法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举办(含主办、承办、协办等)的各类会议,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论坛等。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管理

第三条 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开支的第一责任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会议费。

第四条 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会议费管理办法,负责会议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五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场地租金、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费等。

第六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业务会议

500

150

100

750

管理会议

340

130

80

550

(一)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下列会议相关支出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支出科目中按标准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差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回所在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对照协会相应标准在差旅费中报销,不得发放差旅补助。

(二)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举办者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参会专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可对照协会相应标准在劳务费中报销,人员费用的发放应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会议费一律使用汇款等方式结算,严禁使用现金结算。预支会议费时需填写借款单,并附会议通知等佐证会议真实性的材料。

第九条 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

(二)会议日程;

(三)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如无法提供签到表,可提供参会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四)会议服务方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

第十条 业务会议借款上限按该会议综合定额执行。结算时实际支出超出限额,须在会议费报销时“备注”栏说明,经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准予报销。

第十一条 有委托其他单位承办会议事项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协议),会议费报销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 严禁各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规定,不得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会议期间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议举办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会议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秘书处对会议举办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发现问题的部门或个人,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4年12月21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财务部。

< 前一个: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 后一个: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培训费管理办法
Copyright © 2024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4070056号-2  京公网安备11011402054678号  
协会概况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