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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2-21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财务管理制度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培训费管理办法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协会接受外单位委托举办、承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能力提升培训、调研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以及各种工作研讨、学术交流等培训活动。

 举办、承办培训,应当遵循勤俭节约、诚实守信的原则。培训组织者和经办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对所经办培训的收支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相关经费负责人对所举办、承办的培训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五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

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340

130

50

3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的发放执行以下标准:一般人员授课按不超过300元/学时执行;企事业主管及中层管理人员、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等按不超过500元/学时执行;企事业高管、专家学者、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等按不超过1000元/学时执行;院士及相当院士的专家人员按不超过1500元/学时执行。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异地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规定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培训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七条 不负担住宿费的培训,各项费用支出,不包括上述住宿费,综合定额标准为210元/人天。

第三章 组织培训

第八条 加强纳入培训费开支综合定额的工作人员管理,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

第九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3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条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一条 部门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票据,1个月内到财务部集中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培训通知。

(二)培训日程。

三)培训费用相关发票、服务方出具的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原始凭证。

四)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包括参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联系方式等)。

五)讲课费劳务明细表。

六)有关委托、租车、印刷等合同或协议。

第十二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4年12月21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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