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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劳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劳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类劳务费发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劳务费是指协会邀请、聘用非在职人员参与报告讲座、讲课、咨询、评审、调研,分析等工作发放的酬金。

第二章 发放项目类别及标准

第三条 专家报告与讲座费:邀请专家、学者开展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专题讲座、教学讲座、形势政策报告和其他讲学、讲座的,报告与讲座费发放参照以下标准: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按不超过2000元/半天(4学时)(税后)标准执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按不超过4000元/半天(4学时)(税后)标准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按不超过6000元/半天(4学时)(税后)标准执行。

第四条 讲课协会因培训课程需要聘请的学校教师或企事业单位专业人员授课的,讲课费(税后)发放执行以下标准:一般人员授课按不超过300/时执行;企事业主管及中层管理人员、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等按不超过500/时执行;企事业高管、专家学者、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等按不超过1000/时执行;院士及相当院士的专家人员按不超过1500/时执行。

第五条 专家咨询费

1.专家咨询费发放参照以下标准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人•天(税后);院士及相当院士的专家人员,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2.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会期为半天的,按照上述标准的60%执行;会期不超过两天(含两天)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一天、第二天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二是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三是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评审费:各类评优评奖推荐遴选人才项目学术水平评价的评审费,按1000元/半天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其他劳务费项目:本办法未列举的发放给非在职人员的其他劳务费项目,按市场价格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 发放管理要求

第八条 本办法相关标准除特别标明“税后”的项目之外均为税前。

第九条 发放劳务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协会代扣代缴。

第十条 上述劳务费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一条 发放劳务费必须按照国家、地方和项目相关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为审批责任人,对发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劳务费不得支出给与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存在利益关联的单位及个人,对违规发放劳务费的行为,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金额。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4年12月21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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