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委员会 |
| 序号 |
专委会名称 |
主任 |
副主任 |
秘书长 |
| 1 |
畜禽疾病防控及健康养殖专业委员会 |
董虹 |
杨宇泽,曲鲁江、李永清 |
刘晓晔 |
| 2 |
蜂产业专业委员会 |
王东生 |
赵丽梅、王唯伊、段长青 |
杨丽鹤 |
| 3 |
葡萄与葡萄酒专业委员会 |
孙宝胜 |
严战伟、魏晓峰、孙鹏 |
王飞 |
| 4 |
种业专业委员会 |
李玮瑜 |
庞斌双、王程、杨涛 |
王森 |
| 5 |
农业农村信息化专业委员会 |
张云鹤 |
乔晓军、林森、陈诚 |
贾志威 |
| 6 |
农业品牌专业委员会 |
张天柱 |
陈静、陆娟、柴多梅 |
贺红霞 |
| 7 |
农产品加工流通专业委员会 |
何小凡 |
陈小文、翟留栓、刘艳娇 |
高敏 |
| 8 |
农机专业委员会 |
陈国龙 |
齐永忠、司庆振、宋永强 |
阚晓蕊 |
| 9 |
农业绿色发展专业委员会 |
张敏 |
周文霞、高海娜、王文俊 |
赖田甜 |
| 10 |
创意栽培专业委员会 |
苗保河 |
朱启酒、李俊艳、刘旭富 |
刘涛 |
| 11 |
农业文化遗产专业委员会 |
徐广才 |
刘某承、郭爱云、夏海威 |
郭爱云 |
| 12 |
农业会展专业委员会 |
仲欣 |
王兆阳、董方圆 |
刘芷彤 |
| 13 |
乡村规划专业委员会 |
袁秋江 |
马宏瑞、周丽娜、吴茂林、白春明 |
李昭媛 |
| 14 |
乡村文旅专业委员会 |
刘开南 |
荣振环、许月 |
王姣 |
| 15 |
农业康养专业委员会 |
吴艳 |
陈领、董清华、耿欣、孙士博 |
赵静、石亚星(副秘书长) |
| 16 |
农耕教育专业委员会 |
孙曦 |
薛光、曾宁、涂恒兴 |
郭奕彤 |
| 17 |
农村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 |
李俊英 |
崔坤 |
关雪梅 |
| 18 |
农村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 |
韩芳 |
范冬敏、罗雪原、孙贝贝 |
陈曦 |
| 19 |
三农法律专业委员会 |
李刚 |
杨路、刘振兴 |
赵杰 |
| 20 |
科技小院专业委员会 |
汤久扬 |
黄杰、穆希维、郭晓雁 |
石磊 |
| 21 |
乡村美食专业委员会 |
王云 |
王志利、张草友、赵兴国 |
谷福春 |
|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工作委员会 |
| 序号 |
名称 |
主任 |
副主任 |
秘书长 |
| 1 |
乡村振兴工作委员会 |
唐衡 |
江晶、黄杰、刘晓辉 |
江晶 |
| 2 |
会员发展工作委员会 |
路平 |
刘开南、潘钰莹、侯月、张瑛琦 |
侯月 |
| 3 |
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 |
秦向阳 |
苗保河、黄映晖、张文娜 |
张文娜 |
| 4 |
青年工作委员会 |
侯峥博 |
熊宇金、刘杨、潘钰莹 |
张瑛琦 |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以及《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为形式。
第二条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增设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增设分支机构流程:
(一)初审:提交《增设分支机构申请书》、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在本领域的权威性、影响力等书面材料。
(二)复审:填写《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增设分支机构申请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三)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给予同意成立的批复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不予增设:
(一)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或冲突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管理
(一)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会员属于协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
(二)分支机构可按照其业务范围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实施年度考核,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秘书处汇总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评估,重点审查其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履职成效。对于年度内未开展实质性业务活动、连续两次未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经评估认定履职严重不达标者,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撤销其设立资格。
第七条 本制度经2024年12月21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